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扩建、改建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