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报告质量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向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