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下列地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和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的城市;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新建经济开发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