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