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有关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