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七条有效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地震谣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