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一条有效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