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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原则、内容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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