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条有效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原则、内容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