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防震减灾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