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企业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民族特色手工业及第三产业作用,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