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就业支持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就近、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等方式,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有利于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户籍管理、住房租购、子女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