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就业支持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并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