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等活动,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信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等活动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