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下列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一)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四)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