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就业支持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一)失业人员;(二)残疾人;(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四)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