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就业支持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