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