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就业支持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毕业生见习制度,组织普通高、中等学校和高、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进行见习,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经过见习的毕业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