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毕业生见习制度,组织普通高、中等学校和高、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进行见习,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经过见习的毕业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