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就业支持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工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各类企业应当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并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