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县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交通秩序、绿化及公共照明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