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镇管理工作,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辖区内的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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