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城镇建设应当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管理、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