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自治县所辖其他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