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一)乱扔各种废弃物;(二)凉晒腐烂、腥臭物品;(三)倾倒污水、垃圾、粪便;(四)敞放家禽、家畜;(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六)损坏、擅自移动垃圾箱;(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垃圾;(八)其他损害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