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信息栏,供公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在城镇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用语准确、位置适当,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