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居民、商业店铺应当在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并交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垃圾车内或其他指定的垃圾点,城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垃圾清运到垃圾处理场。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