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定位放线,方可开工;基础工程完工经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程序报请验收。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