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将道路、给水、排水、供电、消防、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