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并保持间距。城镇规划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处理好给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