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依法取得的证件不得转让、买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证书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