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开办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网点和食品加工等企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