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商、商业、卫生、农牧、物价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清真食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