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其清真标识, 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以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