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