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收缴其清真标识,并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