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第五十八条有效鼓励中介机构围绕民用航空发展,开展技术交易、航空物流、会展交流、项目管理、培训教育、人才引进等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