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