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第五十七条有效鼓励设立民用航空相关行业协会。民用航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标准制定、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企业合作、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并依法提供相关服务,维护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