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第五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应用,加大信息化与民用航空融合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智慧机场建设,提高民用机场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