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应用,加大信息化与民用航空融合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智慧机场建设,提高民用机场公共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