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第五十三条有效鼓励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民用航空发展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对民用航空发展进行投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用航空器制造、维修、购租以及机场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