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第四十九条有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省民用航空发展的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对民用航空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基地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