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第四十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发展实际,设立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培育民用航空发展。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