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大机场建设、航线培育、通用航空发展、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采取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发展的政策措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享受国家和地方扶持民用航空发展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