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运输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修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