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运输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