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运输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