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运输机场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运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