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运输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协调工作。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