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移交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移交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采用前款第一、二项形式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采用前款第三项形式的,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