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以及运营。

鼓励和支持投资者进入微利或者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向社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