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